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,推动人口与经济高质量发展,惠州对稳定居住入户政策做出调整,进一步拓宽落户渠道。
一、适用对象
凡在本市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户籍人员,本人或其配偶均可申请在房屋所在地迁入户口,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可随迁。
二、办理条件
房屋性质要求: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仅指住宅,办公用房、商业公寓及商铺等非住宅用途房屋不符合条件。
无不良记录:申请人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。
三、申请材料
基础材料: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,用以确认身份信息;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,证明房屋产权归属。
婚姻关系材料:申请人是房屋产权人配偶的,需提供结婚证;若申请人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记载不一致,需提供结婚证(离婚证)或书面说明(本人签名) 。
亲属随迁材料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随迁的,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(年满 16 周岁以上必须提供)、居民户口簿和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材料(居民户口簿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,可不提供)。未成年子女随迁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;父母离异的,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、法院判决书;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,经抚养权属方同意,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、律师见证书,可跟随另一方迁移;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。
共有产权特殊材料:住宅房屋产权是两人以上(含两人)共有的,只允许拥有产权比例最大的一名产权人入户,如超过一人满足上述条件,需提供其他满足条件的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公证书、律师见证书或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。
四、办理流程
窗口受理:申请人携带准备齐全的材料前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。
审核审批:迁入地县(区)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作出审批决定。
办结:审批同意后,受理窗口办结落户手续。若符合户口迁移 “省内一站式”“跨省通办” 办理条件,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,迁入地、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,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。
办理时限:迁入地公安机关承诺审批期限为 7 个工作日 。
五、注意事项
材料真实性:提供虚假信息、作出虚假承诺或提供变造、伪造、虚假材料的,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实,将终止入户申请办理;已入户的,户口将被注销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。
房屋产权明晰:确保房屋产权清晰,不存在纠纷,避免因产权问题影响落户申请。